[信仰网刊 | 第二十期 | 2004年11月]

四论基督之死的包括性——脱离律法

周小安


  约翰福音七17说:“律法本是籍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在这里,该书的作者似乎用摩西和他传的律法来代表旧约,而用耶稣基督和由他而来的恩典和真理来代表新约;而旧约和新约构成了全本圣经!但是,律法和恩典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正确认识整本圣经真理的关键。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稍有偏差或不当,就会导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严重后果。
  历代以来,教会的历史表明,在律法和恩典的关系上出现的偏差,最容易导致两种错误或异端:废法主义与律法主义。废法主义将律法和恩典完全对立起来,让恩典排斥律法,结果就成了“廉价的恩典”、“贫乏的恩典”,把恩典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或世俗成功的工具。“廉价的恩典”和“贫乏的恩典”根本就不是神的恩典。神的恩典总是昂价的,也是丰富的。律法主义将律法凌驾于恩典之上,把律法当作获取恩典、或保持恩典的前提条件。结果,恩典不再是恩典。 为了避免这两种错误和异端,我们实在有必要认清律法和恩典之间的正确关系。
  
  一、不在律法之下(罗六14)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律法与恩典之间的关系,让我们分两部分来讨论上面提出的问题:一、对于信徒的得救(入门),律法和恩典之间有什么关系?二、对于信徒得救之后,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关系?第一部分属于救恩的根基部分;第二部分属于救恩的结果部分。这两部分是互相联系的,所以同样的重要。
  对于第一部分的问题,圣经的回答主要有四个要点:一、律法本身不是罪(罗七7),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二、律法和恩典(上帝的应许)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加三21);三、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从这一方面来说,律法是软弱的(罗三20;八3);四、律法是我们的启蒙教师,领我们到基督那里去得恩典(虽然律法本身不能叫我们得恩典)(加三24)。
  圣经的回答帮助我们避免两方面的错误:一、否认律法本身的错误,这将进一步导致废法主义的错误;二、靠律法称义的错误,这将导致律法主义的错误和异端(加五4;罗十3)。
  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第二部分的问题,和圣经的回答。我们发现圣经对此的答案有两个层面,在此先考察第一个层面: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罗六14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如果我们断章取义,就会对“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产生严重的误解,这就是废法主义的错误和异端。事实上,历来都有人作草率的结论:因为他们脱离了律法,他们就有犯过错的自由;而认为靠恩典得救,就像是一个软心肠随和的父亲,对待他任性儿于那样的宽宏大量。这种误解正是保罗当时所要面对的挑战。所以,他紧接着说:“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六15)接下来,他作了两方面的解释。
  首先,他在罗六16-23这段经文中根据买赎的结果来说明信徒的身份和相应的生活行为。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替代性的死,使信徒脱离了罪的刑罚而称义,这是买赎的一方面的意义。这是保罗在罗马书前四章已经清楚说明了的真理。但是,买赎还有另一方面的意义,是信徒经常忽略的。这就是,作为买赎的结果,信徒已经不再属于罪或罪的权势,也不再属于自己;如果他们属于自己,就仍在罪的权势之下。相反,他们已经属于基督,属于神和神的国度。所以,他们在信主的时候,已经把自己奉献给神,做了神的奴仆(六22),也就是义的奴仆(六18)。与信徒的新身份相应的生活行为就是做顺命的奴仆(六16),以至成义(六16)和成圣(六19)。
  进一步,保罗在罗七1-6这段经文中根据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来说明信徒不在律法之下的正确含义:“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这里一个最关键的字就是“死”字,而最关键的经节是第4节。这节经文又有三个重点:一、“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二、“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三、“叫我们结果子给神”。第一点最关键,因为它是后面两点的原因。“在律法上死了”,这就是对“不在律法之下”的解释,也是对“脱离律法”的解释。因为信徒“在律法上死了”,所以他们“不在律法之下”,也“脱离了律法”。那么,“在律法上死了”又是什么意思呢?这既不是指信徒在生理意义上死了,也不是指律法完全作废了、取消了;而是说,信徒与
  律法之间的约束关系被解除了。这是一种法律意义的死。
  这种信徒在律法上的“死”是怎样实现的呢?是“藉着基督的身体”,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籍着信徒受浸归入基督的身体。(罗六3;加三27;林前十二13)很显然,信徒在律法上死了,不是由于基督之死的替代性。基督之死的替代性使信徒脱离了律法的诅咒和律法的审判,但并不能使他们脱离律法的约束。所以,基督之死的替代性虽然使信徒罪得赦免、因信称义,却不能使信徒脱离律法,使他们不在律法之下。
  那么,是什么使信徒在律法上死了,从而脱离了律法、不在律法之下了呢?是基督之死的
  包括性。因着基督之死的包括性,信徒籍着受浸归入基督的身体,也就跟他同死,不仅脱离了罪的权势,而且也脱离了律法。离开了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我们也许可以理解基督的替死,但我们无法理解信徒与基督同死,因此也就无法理解信徒怎样“脱离罪的权势”,又怎样“脱离律法”。
  信徒“脱离律法”会带来什么结果呢?有人认为,“脱离律法”的结果就是脱离律法的审判、定罪和刑罚。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它既说得太少,又说得太多。说得太少,是指信徒脱离律法不只是脱离律法的审判、定罪和刑罚,而且指脱离律法的约束,活在比律法更高的属灵境界;也就是在恩典之下的境界。说得太多,是指如果信徒犯罪,仍然免不了要承担律法的后果。
  根据罗七1-6这段经文,信徒“脱离律法”有三方面的结果:一、脱离律法的约束;二、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三、结果子给神。全面了解这三方面的结果对于信徒过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是至关重要的。不过,这涉及到律法和恩典之间另一个层面或更高层面的关系。
  
  二、恩典成全律法
  
  保罗在罗马书第六章已经很完整地处理了废法主义的错误和异端,他指出信徒受浸与脱离罪的权势的关系,这是根据基督之死的包括性。为什么他要在接下来的第七章进一步来处理信徒与律法的关系呢?答案是:他要全面阐述基督的救恩。所以,他不仅要说明信徒的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不是靠自己行律法;(前4章)他而且需要使我们避免废法主义的陷阱,避免有人把恩典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第六章);更进一步,他还要使我们避免落入“加拉太异端”,就是“靠圣灵入门,靠肉身成全”的陷阱(加三3)。这就是为什么他要在第六章之后,在第七章一开始就阐明“不在律法之下”、“脱离律法”的含义。
  所以,“不在律法之下”,“脱离律法”决不是回到外邦人无法无天的犯罪状态中去。生活在不义中或故意犯罪的人,仍然一样是在律法之下。保罗说,律法仍然适用於不顺服的人与罪人,又说,各种罪是“敌正道的”(提前一:8-11)。此外,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十八节上说:“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他这话岂不是很明白的表示,凡不被圣灵引导的人——那些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以下吗?於是那些自称是基督徒却又宽容犯罪的人,就不必谈什么脱离律法了。
  此外,“不在律法之下”,“脱离律法”也不是“靠圣灵入门,靠肉身成全”,而是要超过律法的层面,而活在恩典的境界里。这是保罗在罗马书第七、八两章所强调的重点,也是加拉
  太书第五章的重点。
  所以,在更高的层面,律法和恩典的关系是恩典成全律法。
  首先,我们千万不要把救恩和律法分开。恩典必引导我们更喜爱和更渴望神的律法。主耶稣在太五17-20说得非常清楚:“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於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
  有人说,耶稣来成全律法,就是说他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连每一个细节都满足了。至于信徒,是否遵守律法就无关紧要了。这显然不是这段经文的意思。主耶稣来成全律法,不仅他自己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他也要求他的门徒这样做。而且,这些话不是只对那跟随了他短短三年,直到他离世的门徒说的,这番话也是对以後世世代代的人说的。保罗在提多书也说:“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他在弗二10又说:“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
  耶稣不但没有废弃律法,反而在“山上宝训”里给了它们新的效力。我们由以下这一段经文就可以看出:“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五:21、22)。又:“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他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五27、28节)由此可见,神并不是把十诫当作暂时的法规,赐给某一群百姓,在一定的时期以内遵守。相反的,十诫是神管理的重要根本法则,在整个试验时期都有效,而且世人将来都要凭它来受审判。它们并非随摩西开始,也随他的时代而结束。无论基督的赎罪祭,也无论神的恩典,都不会使十诫中的一条无效;相反的,两者的目的和工作都在把它们建立起来(罗三:31;太五:17)。
  第二,恩典并不取消律法,只把它栘植了,“那些日子以後,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来八:10)。我们在这里,看到了新约的真正要素,及其真正的含意。旧约是由那些写在“石板”上的十诫所构成;新约是由那些写在“人心”上的同样诫命所构成。这只是一种位置上的改变。就这种情形而言,律法并没有变得无效,而是更加确立了。
  不过,我们不应把这种新的内心律法看成是,只要符合十条诫命的“字面”就成了;不仅如此,它包括了内心对神整个旨意的顺服。这不是一种律法的公义,有赖於对某些法则的正确遵守,而是由心里“圣洁的灵”所做到的一种义。这是一种自然的、喜乐的、自由的义,而不是压迫人的、劳苦的与像重担一样的。“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後三:6)。
  第三、主又藉著圣灵在我们身上成就律法。保罗在罗八3-4清楚告诉我们,这是主受死其中一个的原因。“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这经文至为重要,因为保罗在这里把两件事连在一起:就是主自己成就律法的方式,和在我们身上成就律法的方式,也正是主在太五17-20中所要说的话。主成全了律法的义,我们也当照样行。主藉著赐下圣灵,使我们能这样行;圣灵赐给我们喜爱律法的心,使我们有能力可以按
  著律法过活。
  我们在这里才明白了脱离律法的真正涵意。等到神的一条律法成了人本性的部分,那么它就不再需要写在律法书上了。等到十诫与一切道德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诫命,都写在我们心上了,它们就不再需要被写在石板上了。旧约被说成是“律法”,因为是“写下来的”,当时的人,被他自己身外的法则强迫著去行义,而不是靠他自己的性情。这是加在他身上的一种辖制与鞭策。
  事实上,旧约是软弱的,因为它只问律法而不问人性,它不但不能争取人的性情来帮它的忙,反而要和人的性情争斗。当人有了一种偷窃的性情,他就发现,他正好就在律法以下,因为他的性情与律法是正好违背的,律法不能使他顺应真正的义。这种处境反而会向人显示,他的本性是全然有罪的(罗七)。但是在新约以下,这一切都改变了。他的性情或本性,变得和一切正当的相符合,因此就不再需要以成文的律法来鞭策他了。他这样爱神,因此不必吩咐他不可敬拜别的神。他这样的爱人,就没有必要禁止他杀人或伤害人。对与错的标准,并非为了迎合人本性而改变,却是人本性迎合了这些标准而改变了。就这含意来说,他是脱离律法的。“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加五:18)。那就是说,我们若被圣灵引导,我们就会在喜乐而圣洁的冲动下,实行律法所指示的公义原则;就这种情形而言,我们就不需要成文律法,像鞭子那样来管理我们了。
  三、基督之死的包括性
  
  以上论到“脱离律法”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脱离律法的约束;二、成全律法的要求。
  这两个层面的“脱离律法”都不能单靠基督之死的替代性,并且都离不开基督之死的包括性。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脱离律法的约束”跟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的关连,下面我们进一步说明“成全律法的要求”与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的关连。
  根据罗七14-24这段经文的分析,成全律法的要求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人肉体的软弱。特别是其中18-23把肉体的软弱刻划得入木三分: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由此看来,人犯罪,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不是因为人不知道律法的要求,也不是因为人不想立志为善来成全律法的要求,而是由于人力不从心,即使有为善的意愿,却没有为善的能力。更进一步来看,有一个律在支配着人的伦理道德行为,就是肢体中犯罪的律,这个律在人的伦理道德行为中占着压倒的优势,使人不能为善,无法成全律法的要求。
  基督替代性的死,所解决的是人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定罪、审判和刑罚;所以并不足以解决人犯罪的倾向和犯罪的律。那么,基督的救恩如何能够成全律法的要求呢?答案是:靠着基督之死的包括性。
  罗八3指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在这里,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不同于他“成为罪的替身”。基督“成为罪的替身”是为了代替罪人承担罪的刑罚,这是基督之死的替代性,使信徒罪得赦免、因信称义。但是,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是为了“在肉身中定了罪案”,也就是“在肉身中定罪罪”。这个被定罪的“罪”是单数的罪,也就是原罪或罪性。这是基督之死的包括性。因着基督包括性的死,解决了人里面的原罪或罪性,使信徒可以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从而成就律法的义,也就是成全律法的要求。由此可见,成全律法的要求必须依靠基督之死的包括性。
  恩典意指神白白赐给信的人所不配得的恩惠,这恩惠集中显现於他所赐下的独生子耶稣身上。神的恩典在人身上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功效:(一)白白的赦罪、称义、得儿子的名分;这是一次性成就的;(二)白白赐给个人的“更新的能力”,他因此而可以达到圣洁和公义的神圣标准。恩典的后一方面功效,又显现於个人在重生、成圣、与保守中,圣灵在他身上以及他心里所作的工。这是持续一生的过程。恩典的这两方面功效反映出神恩典的无比丰富和荣耀,只强调其中的一方面不仅会削减神恩典的丰富,而且也达不到救恩的目的。
  与上述恩典的两方面功效相对应,救恩的目的也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了人最深的需要,这就是赦罪、称义、得儿子的名分等;二是满足了神对人的永恒旨意和目标,这就是使人模成他儿子的样式,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充满、并且彰显他自己的荣耀。如果我们只注重第一方面的救恩目的,就会落入以人为中心的救恩观。如果只有后者,则不能充分显明神对人的大爱。
  上述恩典的两方面的功效和目的都是根源于基督和他钉十字架。更确切地说,它们都根源于基督之死的替代性和包括性。替代性重在处理罪人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包括性重在处理罪人犯罪的倾向。不难看到,恩典第一方面的功效和救恩第一方面的目的与基督之死的替代性直接相连;恩典第二方面的功效和救恩第二方面目的与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直接相连。虽然正统的基督教神学正确地坚持了基督之死的替代性,却忽略了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然而,离开了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我们既无法全面认识基督救恩的功效,也不能全面实现救恩的目的。因此,任何对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的忽略,都不可避免地削减我们对基督救恩的认识。这种削减的救恩认识又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废法主义,或律法主义的错误或异端在信徒和教会身上表现出来。

2004年9月
       

 非特别注明,本刊所录文稿均为作者惠寄或经特别授权。转载敬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