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网刊 | 第二期 | 2003年4月]

《尚书》上帝观的历史辩证法

王子仪

  历史发展的动力究竟是什么?跟强调“恶劣的情欲和权势欲”的“恶”的历史作用的观念相反,认为历史的第一推动力是上帝的命令,这就是古中国第一部尊崇上帝的政治典籍《尚书》的历史观。由于“天”发出罚恶赏善的公义的命令,人认识并奉行上帝的命令,才有一部夏商周三代的兴亡史。
  中国人深层意识中是有“上帝”观念的,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封建皇帝“祭天”之礼,也是欲与上帝沟通之意,遇天灾时发“罪己诏”,表示承认自己的罪错,免得触犯天怒而国祚不保。但中国人的上帝观与基督教上帝观的明显区别在于,能“祭天”与上帝沟通的,只是皇帝的专利;而基督教认为,通过中保救主耶稣基督,人人都有“祭天”即礼拜上帝的权柄。中国人后来的上帝意识淡薄,因为皇帝每每垄断了专利,充当了“上帝代替品”,从而陷于伦理观高位缺失的偶像迷信之中。这是一种倒退。《尚书》认为,上帝对历史起着决定性影响,“立命”或“革命”的根本关键,取决于“汤武”的顺天应人的敬德,和“桀纣”残义损善的丧德;“以德配天”的“仁德”是历史变化的内在依据,上帝的作为通过“德”来彰显,又与《圣经》的历史观颇多符合。
  在《尚书》中,周公姬旦用“殷革夏命”,“周革殷命”的历史事实,阐明“敬天保民”的上帝观,来自上帝的神源威权对于权力具有制约作用。其中上帝意志通过民情来彰显的“天民合一”观,也就肯定追求公义,同情被压迫人民,为蒙冤者辨屈,伸张正义的历史进步作用。《尚书》的“德”对照《圣经》:“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迦书6:8),与消除罪孽,悦纳善行成思维同构。
  “善”的正面历史作用,胜过“恶”的负面历史影响。万善之本在于超乎众人之上,又贯乎众人之中的上帝。“上帝在义人的族类中”(诗14:5)。重大的历史变革,不可能没有上帝关注人类生命,关注人类心灵的参与;不可能没有上帝的“拆毁”和“建立”。《尚书》记载的华夏古史,就是通过“天人合德”的方式,证明上帝的参与:其“革”也天,其“兴”也天。
  历史是沿着一定方向前进的动态过程,兴革交替,总蕴蓄着上帝的判断;从堕落的“老亚当”的旧世界改变为耶稣基督里的“新天新地”,这是预定的目标。这过程中有一次一次的重大的历史变革。以《尚书》为例,“革”就是上帝作为第一推动力的历史变革“拆毁”,“兴”就是“天惟时求民主”(《多方》),兴起奉上帝的命令的有德者为政。“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泰誓上》),协助上帝行公义,使全地得平安。上帝旨意是历史变化的最终决定因素,兴革全取决于主宰历史的上帝。上帝高于王权,并制约王权的思想,通贯《尚书》一书,这也是中国的权力制约思想、权力监督思想的肇始。
  “皇天改大邦殷之命”(《顾命》),“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召诰》),周革殷命的革命乃出于“天”,而当年“殷革夏命”(《多士》),“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 (《多方》),把惩罚夏桀的美好使命给予殷的祖先,“予畏上帝,不敢不正”(《汤誓》),也出于天。殷商的兴亡,全取决于天。上帝既兴商,又灭商,并不是上帝的原则有了变化,而是商的末世违背上帝的原则,祀鬼残民,政治黑暗腐败。
  “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牧誓》),强暴地对待商都的人民,获罪于天。可见《尚书》的历史观,并不是不分善恶是非的无原则的宿命论,而是以敬德、丧德为转移的历史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敬天保民的德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上帝仁爱、公义的神性,历史主宰的权能,总会在历史转折的关键时刻彰显出来,通过先知式人物传达他的信息。
  周革殷命之前,西伯姬昌战胜黎国,祖伊警告纣;“惟王淫戏用自绝”,“今我民罔弗欲丧曰:‘天曷不降威?’大命不挚,今王其如台?”指出他自绝于上帝,自绝于人民的原因,和人民祈天禁暴,商纣将亡的形势。然而,在这一警告之前,纣不但毫无悔改之意,竟然大言不惭地说:“我生不有命在天。”(《西伯戡黎》)这两人都是“天命论”者,然而对同一件事的认识迥然不同。为什么?纣是个“自我中心论”者,不能对上帝的监临,对“天命”有正确的认识,以肆无忌惮的态度面对上帝的公义审判,对人民的历史作用视若无睹。他恃力自负的“英雄”史观,使他无视“天命”的内在转移变化规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上帝对政德的公义监督,不会因人而异,决不会偏袒一方。历史是公正的,在人或有不能,在上帝却能。尽管殷纣王宣布他自己是“有命在天”,但殷王朝还是灭亡了。鉴于这一历史事实,有的学者进而认为它“给宗教神学带来了危机”。为什么自恃“有命在天”的纣,并没有逃脱覆灭的命运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宗教神学露出破绽”了么?非也!宗教神学只要不把世俗的东西神圣化,不把神圣的东西世俗化,“助天发明之以仁义也”,上帝之道是不受束缚的,是有无比权能的,“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主治的……”(《新约全书.以弗所
  书》1:21)对纣的残义损善的丧德行为,《尚书》说上帝给了他五年悔改的时间,但他总拒不悔改,正是“逆天背道”至于极处,根本违背“以德配天”的政德要求。
  “天”取消原赐给殷的始祖的“大命”,而转给敬天保民的周,这是上帝的历史主权。在上帝决定王权的问题上,道德行为与信仰的配合是衡量的标准,所谓“诚者,天之道”。宗教神学本身也只在信行合一的基础上,才能彰显上帝“仁爱、公义、公平”,充当时代“守望者”的角色。
  “上帝是管理万国的”(诗22:28),“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凡四方小大邦丧,罔非有辞于罚。”(《多士》)上帝不会把国权给那些没有道德的人,凡是四方大小国权的丧失无不是因为有罪而招致惩罚。《尚书》正是以能否“以德配天”,以道德的兴衰变化作为历史选择变化、国权转移的视角,来论证夏、殷丧德败亡和汤武代兴的原因。由此看来,上帝的命令,与民意结合,形成“以德配天”、“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皋陶谟》)的“天民合一”论。《尚书》的宗教神学是活泼的,而不是僵化的、停滞的一次“历史选择论”。历史选择的主权在上帝,并不在人。上帝的主权是自有、永有的;象夏桀那样充当 “上帝的代替品”,自称“太阳”,自比为“神”,完全离开上帝,与人民背离、错位、颠倒,陷于深重的罪孽之中,招致的必然是严正的审判。在神人关系上,任何人充其量只是受造之物,只能在上帝的主权之下,决不能代替神,搞自我偶像崇拜。在商周变革之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的,能发扬“仁爱、公义”之天德的代表,就是周文王姬昌。他能“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多方》)努力遵循上帝的法则,这在其对人民的态度中可见一斑:“及我周文王……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不啻不敢含怒……不永念厥辟,不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无逸》)这里记述了姬昌即便在当今也可以称之谓民主政治作风的美德懿行。他听到人民群众的批评后恭敬地正己自律;发现有了过错,便毫不掩饰地承认说:“这是我的过错。”不但不敢含怒,而且很愿意听到这样批评的声音,以察知为政的得失。这就是“明德”。而闻言辄怒,不把法度放在心里,不宽绰胸怀,自已违反法度,乱罚那些无罪的人,妄杀那些无辜的人,走向人民的反面,势必天怒人怨,把愤怒集于一身,而招致历史的公义的审判到来。《尚书》的“明德慎罚”、“敬天保民”思想,对照《圣经》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人建立和谐关系的经训,亦多吻合。因为人世间根本不存在有高于上帝主权的任何个人的绝对权威,受造物不能高于造物主。尊崇上帝,保护人民是国权的根本,对此,周先王是通过修己敬德和保民敬德来实现的。“顺天应人”,这就是周获取从殷那里转移过来的享国八百年“大命”的原因。
  敬天保民是道则兴,逆天残民失道则亡。这是一条不可抗拒的历史法则。《尚书》的上帝观,其中“敬天”几近乎“因信称义”,“保民”几近乎“爱人如己”,是符合《圣经》原则的。而联系政德的善恶考察“兴”、“革”的历史规律,体现着历史的辩证法。在《尚书》里上帝是赏善罚恶、公平施报的上帝,把敬德保民作为认识上帝命令的途径,这反映了中国人那种多直觉性的思维方式。但《尚书》毕竟是理性的产物。《洪范》一篇所宏扬的是对上帝之法则的体认,当然对上帝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不能与有恩典、有真理的生命的道,和有天国远象的圣灵之作《圣经》可比。但她和《圣经》(旧约)成书年代相近,且有上帝观念,证明文化、地域的差异,并不能阻隔“神平行的启示”,《圣经》为全球意识乃是历史前进 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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