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网刊 | 第十五期 | 2004年5月]

当代西方民主体制的基础问题

谢文郁


  五四运动要请“德先生”和“赛先生”进入中国文化。我们看到,“赛先生”基本上在中国安居乐业。但是,“德先生”则总是被拒于门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在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有相当大的市场。然而,人们对民主政治的了解往往只是停留在就政治论政治的水平上。而对民主政治的文化背景和宗教背景则鲜有涉及。在这里,我想对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以冀我们在谈论西方民主时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
  
I.
  
  中国文化中的政治思想严格说来并没有民主因素。它强调的两个方面是:统治(从上到下)和服从(从下到上)。在服从方面,如果出现对抗力量,则必然诉诸实力决定胜负。但是,中国政治思想对统治的艺术则有深刻的研究和见地。
  孔子的政治思想,简略来说可以这样表达:一个社会的治理首先得有一套好的秩序或礼仪;根据这一秩序规定各种职位的名份或职责。对于每个人来说,重要的是控制自己(克己)以符合自己的名份。当各人各司其职时,统治者做统治者的事,被统治者做被统治者的事,社会就太平无事。这种想法发展为政治统治的“三纲”,即,臣以君为纲,妻以夫为纲,子以父为纲。因此,社会治理的关键是人人都能在自己的位置上尽自己的本分。当然,君王作为最高统治者,臣民不能不服从他。但是,这只是关系的一方面。一个君王的统治稳固与否,在于他能否让人们真心实意地服从他。孟子为此提出民亲、民贵、民本的政治原则;并把把君与民的关系比喻为舟与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统治者作为人也要克己以符合秩序给他的名份。他必须尊重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生活,人民的财产,使人民安居乐业。
  不难发现,儒家的政治思想是反民主的。在它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思想、感情。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让自己的利益、思想、感情来指导自己的决定和行动,从而指导自己的社会活动和人事处理,结果只能是,人人都以自己利益为重,各自为政,互相争斗,最后导致社会动乱。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社会被划分为许多小集团、小党派。它们自有自己的政令和社会管理。这种状况已经让孔子疾首痛心了,更何况要是人人都自作主张,天下岂不大乱。因此,孔子认为,政治统治必须克己,从上到下都一律如此,称为“克己复礼”。
  儒家的这一反民主的政治思想,我们看到,是有深刻洞察力的。也许我们可以把这一政治思想和同时代的希腊世界中的雅典民主政治作比较。雅典民主政治在以雅典为首的反抗波斯帝国入侵战争取得最后胜利之后,曾在希腊世界风流一时。它的主要形式是,公民选举执政者,公民大会决定城邦政策制定,公民陪审团对危害城邦利益者的判决权,等等。它的根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只要是大多数人同意,雅典人就可以作任何决定,包括处决军政领导人。历史上,雅典的民主政治有两个著名的污点:判处哲学家苏格拉底和在伯罗奔尼撒半岛战争中打败仗的十大将军的死刑。
  柏拉图在谈论这种政治时,指出,它实质上是由两个因素来决定,即个体利益和煽动性言论。可以说,雅典的民主政治最后断送了雅典的政治生命。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也译为《理想国》)分析各种政治体制时,对雅典民主制的弊病进行了深刻的暴露,认为这种暴民政治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并不得不依靠寡头或精英来维持秩序。为了寻找一种好的政治体制,柏拉图提出了和孔子的“克己复礼”政治理想相近的国家模式。在柏拉图构想的国家模式中,社会被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一个社会,如果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本性在这三个阶层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在本位置上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好的公正的。然而,柏拉图对“克己”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他更多强调的是理想的社会秩序。我想,这恐怕是他的政治思想后世影响远不如孔子的影响大的主要原因。
  雅典的民主政治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根本原则。治理社会的出发点是为社会带来福利。但是,什么样的观念才是好的并有利于社会呢?由于希腊人是移民民族,尽管他们尊重能人,但总的来说,大家一起来到新的地方,相对来说彼此都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少数人的意见好。以这样的原则治理社会,就有了民主政治。
  但是,多数人的意见一定就是好的意见吗?从逻辑上看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保证多数人的意见一定是好的。比如说,当大多数人处于激情状态时,他们完全跟着当时的感觉走,因而所作的决定就可能是目光短浅,把社会引向灾难。在这个时候,少数清醒的人的意见反而是好的。但是,由于少数人的意见和大多数人意见相违背,因而无法被社会所接受,甚至被压抑,被清除;当然也就没有力量影响和改变社会,使之脱离灾难。这不仅仅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历史上,当雅典的民主制给雅典带来政治上的荣耀时,雅典人就认为民主制是最好的政治体制,并在他们的势力范围扶持民主人士,建立民主政治,企图在全希腊建立民主政治。在这样的政治气氛中,少数人的意见,不管好坏,都无法得到尊重。
  进一步,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民主政治会导致自相残杀。逻辑上可以作这样的设想:有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民主政治社会。任何重大决策都将由多数表决。他们在社会中相处虽然总是以自己的善恶观念作为出发点,但渐渐发现,他们在一些事情上有更多共同点,而对另一些事情则持对峙态度。比如说,甲提出了议案A。讨论的结果可能是甲丙同意而乙则反对。根据多数表决原则,议案A通过。由于甲和丙,不管什么原因,在对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上有较多的共同认识,在讨论表决各种议案时,总是一致。于是,可能的情况是:对于议案B、C、D等等,都得甲丙赞同,而乙异议。由于乙的反对,每次会议都导致激烈争论,艰难通过决议。为了使社会治理更加容易些,甲或丙可能提出一个议案:处死乙。这个决案当然会遭到乙的反对。但是,根据多数表决原则,社会不能阻止这一议案的通过。历史上,大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这样被处死的。中国大陆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历次政治运动都得到了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支持。这些运动杀死很多人。如果从大多数人表决原则的角度看,我们发现,这些杀人事件大都遵循了民主原则。可见,民主政治,就其多数表决原则的角度看,是一种危险的政治。
  其实,毛泽东晚年对此已经有所认识。“文革”后期,为了使社会安定下来,他开始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并导致了中央集权。毛泽东从打土豪分田地闹农民运动开始,一直抱有民主理想,按大多数人意愿办事;直到晚年才发现此路不通。当他最终回到传统的儒家政治统治模式,企图“完善党的一元化领导”时,他的生命给他的时间和精力都不多了。于是,他不得不留下一个烂摊子让后人收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毛泽东在世时,中国人并没有觉得缺乏民主。原因并不复杂,在人们的意识中,他们就生活在民主社会中。人们都认为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府永远正确,因而只要是毛主席的决定,就一定是正确的。也许,毛主席所作决定的正确性现在还看不到,但是随着时间的展开,其正确性就会现象出来。因此,毛主席的决议总是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中国人想到民主问题的时候己经是毛泽东去世数年后的八十年代。“西单民主墙”只是少数人在那里重复毛泽东早年的民主理想而已。
  八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政策使人们有机会看到西方社会现状,特别是注意到那和发达经济相连的民主政治。于是,人们开始向往这种民主政治。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民主政治,一方面仍然坚持多数表决原则;这表现在总统选举,国会表决,陪审团制度,等等。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它附加了尊重少数人意愿原则。这个附加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重视。
  首先,容易发现,这两条原则是不吻合的,经常是矛盾的。比如,当一个社会按多数表决原则而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时,少数人的意愿被否定。但是,社会尊重这少数人意愿,不压制他们,而是允许他们继续保持他们的意见。这样,少数人就可以合法地保留意见,同时利用自己的各种可用手段宣传自己的意见,反对大多数人所作决议。这些反对社会大多数人意见的活动当然不可避免要冲击既定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大多数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尊重少数人意愿必然导致损害了大多数人意愿。如果大多数人所同意的决议总比少数人的意见要好,那么,尊重少数人意愿等于允许那些不好的意见来反对好的决议。这样的反对岂不会给社会带来害处吗?
  排斥少数人意见,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乃至处死,这是大多数表决原则的本意,也是所谓的“劳动教育”政策的理论基础。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引进尊重少数人意愿原则,显然不可能从大多数表决原则出发。但是,在实践上,这一引进至少避免了杀少数人的社会灾难。问题在于,人们是根据什么来引进这一原则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认识。
  
  II.
  
  追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上看,它的根据来源于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利、个人感情、个人思想和个人自由,认为这些东西必须自始至终得到尊重。多数人和少数人都是人,因而他们的意愿思想自由一律应该得到尊重。但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人们如若使自己的意愿被尊重,就必须尊重他人的意愿。当彼此的意愿发生冲突时,要使双方的意愿都受到尊重,唯一的途径是协商、谅解而达成协议,放弃自己意愿中的某些观点,但同时保持自己的主要意愿。这样一种想法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称为契约论,几乎为每一个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接受。
  但人们还会追问,个人主义的根据何在?换句话说,为什么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意愿?特别是考虑到那些拥有各种奇怪思想的人,他们攻击主流社会道德和价值,制造政治混乱,难道也要尊重他们,让他们危害社会不成?为了对一点有更深入的认识,我想在这里对西方个人主义的主要内容从思想史的角度作简略的介绍。
  历史上看,个人主义起源于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在路德生活的时代,西欧基督教完全由罗马天主教教庭管理。教皇及宗教法庭对教义拥有最高的阐释权。路德首先是在“赎罪符”问题上反对罗马教庭,进而发现他在一系列教义问题上和罗马教廷无法调和。当他和罗马教庭在教义阐释上出现对立时,他就面临被判为异端的危险。但是,路德反抗罗马教庭的立场得到了德意志民族的从上到下的支持。这一反抗开始了新教运动。我们注意到,路德并没有提出个人主义的口号。但是,他批判罗马教庭钦定的教义,破坏了原先的统一教义,使教义阐释方面的对立和争论成为既成事实。在他的自我辩护会议上,路德认为个人良心是不能违背的;因为每个人都能在信心里直接面对神,领受神的话语。个人在良心中领受的神的话语具有终极性,是任何权威都无法压服的。也就是说,在面对神的话语时,路德认为,每个人在理解接受上都处于平等地位,不需要任何解释权威。这样一种看法在西方思想史上培养了个人主义思潮。
  英国思想家洛克把个人主义引入他的政治思想中。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个体独立的。当人们群居一起时,各自利益不同,为了避免更大的冲突,人们订立契约。在契约里,每个人都交出一部分权利,并由专职人员行使这部分权利,即组织政府。因此,政府是社会成员的代表,必须对他们负责。在契约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人的自然状态是独立的。政府作为民权代表只能按照人民的意志去办事。当人民的意见不合时,就按大多数人的意愿行事。然而,当政府服从大多数人意愿时,它仍然代表每个人的那部分权利;因而它不能侵害那些少数人的意愿。否则,它就失去作为代表的资格。由此出发,洛克认为民主政治既是大多数人表决原则,但也是尊重少数人意愿原则。
  洛克的这一思想也称为宽容的个人主义。他并不追究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原因。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个体都不是独立的:他们或者依靠主人,或者依赖上级,或者是某一主义的追随者,等等。人与人相互依赖。但人的独立性来自何处?洛克假设人是独立的。但我们也可以假设人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依赖的。人的相互依赖在经验上更有显证性。孔子的“克己复礼”就是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的。也就是说,不同假设会发展出不同的政治观。人们凭什么相信洛克的假设是正确的,从而依此立宪呢?
  而且,洛克的个人主义在逻辑上存在漏洞。逻辑上,人可以把自己的全部权利,包括生命,都付托他人,例如甘心做奴隶。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作为奴隶就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且,他交付全部权利之后,同时也丧失收回他的权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契约而建立的政府就可以既是民主政府,也是极权政府。这样的政府集中了人民的全部权利。一方面,它代表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全体人民都成为它的奴隶。实际上,这种逻辑可能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中国大陆取得了它的实例。当时,人们都相信毛泽东,认为他绝对正确,从而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付给他,甘心做他的奴隶。当然,洛克及他的追随者都没有作这种推理。而且,他和霍布斯就人在契约中可不可能成为奴隶这一问题时,表达了他的这样一个深深的信念:人民不会把全部权利交出,至少不会交出收回权利的权利。这就是说,洛克感觉到了一种力量阻止人民这样做。这种力量是什么呢?为什么它没有出现在中国人心中并阻止中国人这样做呢?
  很显然,洛克思想中对个人的独立性之肯定决不是一种假设,而是根植于一种文化背景中的信念。不过,洛克似乎并无意在理论上对这一信念加以发挥。在他看来,个人的独立性在自然状态中是不言而喻的,而他的独立性也不会随着他交出一部分权利而丧失掉。对于这一点,法国启蒙思想家鲁索有进一步的发挥。
  鲁索也谈论自然状态下个人的独立性,但他对人在社会生活中丧失独立性这一现实有非常深刻的体会。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开头,写到:“人生而自由,但处处在束缚中。”人们进行契约的原始目的是交出一部分权利以保持自己的生存,扩展自己的利益,并维护自己的自由。但是,随着交出的权利越来越多,最后就可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如在专制制度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因此,为了不使事情发展到极端,人必须随时保持自己的自由,即回到自然状态中。只有在自然状态中,人才能使自己处于自因地位。因此,鲁索认为,这里的关键是人们对自己的自因地位的充分注意。他注意到,人们会计较眼前利益得失,会成为他人思想的追随者,等等。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以放弃自己的自因地位为代价,使自己成为某种有限利益或者有限观念的奴隶。一个社会会形成许多集团,人们把集团领导人当作代言人,这也导致自因地位的丧失。人们丧失自因地位乃是政治走向专制的根本原因。这里,鲁索把个人的独立性理解为自因地位,认为它是天赋的;但同样会丧失掉。因此,人必须努力保持它。而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卢梭认为,宪法必须保证人的这一自因地位。这便是人们常常谈论的基本人权。
  但是,为什么人在自因地位上就是绝对可靠呢?人有智愚之别,听从智者总比服从自己的愚见要好;尽管听从智者是放弃自因,而服从自己是站在自因地位。这是个古老的问题。中国古代的庄子在《齐物论》中对谁是谁非问题的诘问,古希腊哲学的怀疑主义对真理标准悖论的揭示,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智愚之别并不足以保证智者之见的真理性。但是,人们总是指望能人,高人,智者等等,为自己指点迷津。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依赖总是带来好处。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交出自己全部权利,放弃自己的自因地位,依赖他人,并在政治上接受专制或精英统治。
  为了对人的自因地位的关键性作进一步说明,卢梭提出了“良心”概念。就思想史的角度看,路德的良心概念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影响是奠基性的。我们知道,路德是从他的基督信仰出发来谈论良心的。路德认为,在面对神的话语时,每个人都在平等的地位上来领受,因而没有所谓的解释权威。每个人所领受的神的话语就是这个人作真假善恶判断的根据。因此,我们必须依靠自己的良心来作判断。我们注意到,在卢梭所生活的时代,路德和加尔文所发动并领导的宗教改革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力。因此,我认为,卢梭不可能避免这一影响。当然,卢梭所生活时代同时还是所谓的“世俗化”时代。也就是说,在思想界,人们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宗教语言。
  鲁索认为,自我之中有一种称为良心的东西。关于这个良心的存在,卢梭要求人们问一问自己的心就可以明白了。这里不需要任何哲学论证。良心就在我们心中,只要扪心自问,就可以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它的存在。他进一步说,这个良心是至善的。当人处于自因地位时,这个良心就会引导人的判断和行动。由良心引导的判断必然是正确的可靠的。鲁索称良心形同上帝。鲁索体验到的良心在他的读者群中引起了巨大的共鸣。
  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指出这一点是很有意思的。中国宋朝思想家王阳明也有类似的良心概念(也称为良知)。而且,王阳明的“良知”也是真假善恶的判断者。考虑到当时欧洲的中国文化热,我们甚至可以说,卢梭的“良心”概念有王阳明的“良知”概念的痕迹。但是,王阳明的良知没有转化为政治上的人权概念。当然,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思想史现象。我想指出的是,卢梭和王阳明所处的语境和所关心的问题都不一样。王阳明要解决的是个人的道德修养基础问题,而卢梭面临的是人在社会契约中如何才能保持自因地位。更重要的是,王阳明关于人人皆有良知的说法并没有走向人人平等的政治理念。它只是说,每人都有良知,因而都能通过道德修养而成为圣人。而卢梭的良心概念作为人的自因地位的根据,所指向的就是人人平等的政治理念。
  我们知道,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之一。实际上,平等情节是基督信仰所培养的普遍情结。这一情节从早期基督教运动开始时就出现了。保罗在他写给腓力门的信中谈到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腓力门和他的奴隶阿尼西母都受了基督的洗礼。于是,他们之间就有了两重关系:在政治上他们是主人和奴隶,而在基督里他们是弟兄。前者是不平等的,后者则是平等的。保罗认为,在政治上的不平等并不妨碍在基督里的平等。君士坦丁大帝接受了基督教,并参加崇拜仪式。有一次,他的随员发现有一位讨饭的也和君士坦丁大帝一起崇拜,认为高贵的皇帝不应该和低贱的人在一起崇拜。君士坦丁回答说,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没有贵贱之分。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基督信仰中的平等情结在很长的时间里未能把进入人们的政治生活;反而是政治上的不平等统治了罗马教会,扼杀了基督徒生活中的平等情结。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很大的范围内唤醒了基督徒的平等情结。当卢梭从自因的角度谈论人和人的关系时,我认为,乃是对基督信仰的平等情结给出了政治理论上的说明。
  如果我们站在这一水平上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们就会发现,卢梭所谈论的良心并不是形同上帝;毋宁说,它是神赋予给人的灵性。灵和神直接相通,和至善直接相通。人正是依靠这个灵和神建立一种直接的联系,并因此而获得可靠性。鲁索显然是在基督教的框架内谈论自因──良心的关系。他注意到人们受到有限的善恶观念支配而丧失自因地位,并和至善分离,因而主张回到自然状态,即,要求人们放弃那些支配性的善恶观念。一旦人们回到自因地位,人就和至善相接,良心就成为判断的主导。
  回到洛克为什么如此坚信人在进入社会契约是不会丧失自然状态下的独立性这一问题,我们有理由说,这一信心来源于基督信仰。他和他的跟随者是在基督信仰中体验到了人的独立性,并由此坚信它不会丧失掉。一旦脱离基督信仰,我想指出的是,人的独立性是可能丧失的。
  现在我们可以看的很清楚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决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种多数表决原则的民主;它是在基督教背景下的一种政治体制。更直截了当地说,它的基础来源于神。尊重少数人意愿原则只有在基督信仰中才能得到维持。或者说,没有基督信仰,尊重少数人意愿原则在理论上说不通,而在实践上则是不可能的。这一点认识,我想,任何想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推行民主的人都是不能不特别注意的。否则的话,我们将无法摆脱从民主走向反面的厄运。

原文以“民主政治的由来与归宿”为题作为《失魂和还魂》》(加拿大:证主出版社,1995年)中的一节。有修改。
       

 非特别注明,本刊所录文稿均为作者惠寄或经特别授权。转载敬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