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网刊 | 第十三期 | 2004年3月]

神爱世人——失重的上帝之五

杨天道

  二月是情人的季节。爱意泛滥的现代人,似乎来不及要将爱情挥洒成盛开的玫瑰,或者温馨的烛光。在媒体和商贾的造势之下,甚至情窦初开的中学生也挤满大小的摄影室、影楼,只为拍摄异想天开的情侣写真。读大陆内地情人节的报道,在中固不乏一掷千金的豪气,但亦有网路上征觅情人的惶急无奈。于是想到爱是每个凡人的天性,人们呼唤着爱,也被爱呼唤。爱是千古吟唱的主题,也是基督教信仰令无数人心仪的地方。<四个属灵的定律>作为布道的信息固然稍嫌单薄,但没有人怀疑它带给许多初次听到福音者的震撼:“神爱你,并且为你的一生有一个美好的计划。” 对于活在人情似纸的现代社会的我们,这一句宣告不啻是大喜的讯息。
  及至我们踏入信仰之门,就会接触到更多爱的语言。范伯格将圣经称为一部爱情故事,正因为神的爱是圣经最重要和核心的主题。[注一] 在教会传统中,神的爱始终是基督教信仰和神学中仰之弥高的真理,正如约翰福音3章16节被认为是上帝启示的顶点。不论及神的爱,就不可能进入基督教的教导。因此自古以来的神学家,包括特土良和加尔文,都认为宣道的中心任务便是解释说明神的爱是何含义。[注二] 也许爱这个字眼太常见了,我们都不愿承认自己其实不懂爱为何物;基督徒太轻易脱口即出“神爱世人” 的经文,却没有深思这一表述究竟告诉我们什么真理?神的爱与人世间的爱又有怎样的异同?
  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认为爱是人对尚未拥有之物的欲望,和不愿失去此刻拥有之物的心。所以爱总不尽意,始终有所需要。奥古斯丁同意柏拉图的看法,即爱在本质上是对终极之快乐的欲望。他据此认为罪的核心是迷途的爱,即人去爱慕次好之物,而不是至善至美的对象。[注三] 但奥古斯丁也发现这定义仅适用于人间,神的爱则显然要属于另外的范畴:假如我们承认上帝的完美,则他对受造之物必然一无所求。但没有需要的神,是否也不需要爱与被爱?
  神学巨人阿奎那对神的爱有独特的认识。他提醒我们神的存在和神的旨意都没有条件。神的旨意是解释世间万事的最终答案,而神的爱则是神的旨意中的一部分,即神对良善的旨意。换言之,神的爱不是面对良善之物生发的反应,而是神决意要成就良善的单方面的行动。也许我们不能将所有结果归咎于神的旨意,但阿奎那相信神的爱是世上一切美善的原因。正象圣经中清楚宣告的,“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约翰一书4章7节)
  阿奎那将神的爱同神的主权或自由放在一起来思考,影响到包括巴特在内的后世的神学家。加尔文和其后的许多学者不遗余力地强调神的主权和尊荣,却不刻意提到神的爱,似乎也是同出一辙。但阿奎那没有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虽然神的爱不是出於他的需要,但为何神选择爱而非不爱?当我们读到旧约中上帝对以色列的告白----“耶和华专爱你们,拣选你们,并非因你们的人数多于别民,原来你们的人数,在万民中是最少的。只因耶和华爱你们” (申命记7章7节),令我们确信神爱以色列人纯粹是出于他的自由旨意,以及这样的爱不会放弃爱的对象之际,也加重了我们的疑问:神选择爱任何人,是因为他的爱需要有对象,抑或有更深邃的原因?
  奥古斯丁认为,神对受造之物的爱,并不是出于神的任何需要或者缺乏,而因为神在其中看到他所创造和保存的美好。尽管这样的美好已然被罪扭曲,但即便在罪人里面,神也慧眼独具地看见他们自己浑然不觉的美好。后者也许只是潜在的资质,但神分明相信恢复完全的神人团契的可能性。[注四] 在此我们需要谨慎的是,教会太急于承认人甚至罪人的价值,可能将神的爱也诉诸价值。时有听到牧者鼓励会众热心传道时,强调人的灵魂在神眼中的宝贵,似乎上帝不甘心他麾下的羊群或者财产的流失,只求多多益善地召回原本属于他的生命。我们往往不愿承认:即使神拣选了我们,也不表明我们有任何足以打动神的先天与后天的条件。我们若有为人父母的经验,不都情不自禁地喜爱哪怕是顽劣的儿女吗?神岂不更应该感知被造物的价值,而欣赏有加吗?
  马丁路德的名言“罪人非因为美而被爱,却因为被爱而美好”,正道出罪人重新获得价值的奥秘。原来人离开神的爱便没有价值,神拯救的行动非因价值的衡量,而是道德的决定。寻找亡羊的牧者,耿耿于怀的并非群羊数目的不完美,而是那落单之羊的厄运。迷途的羊也好,出走的浪子也好,都实在找不出令人非爱不可的理由。布罗什说得好,“神并不因为我们之所是而爱我们,或者看见在我们里面美好值得欣赏的成分。尽管我们一至于此,神依然爱我们,这爱的行动使我们成为宝贵。” [注五] 换言之,在神爱的行动临到我们之前,神不会也不能因我们的存在而喜悦欢愉。
  如果说圣经是一部爱情故事,那么神对以色列百姓的不渝的爱,便是最令我们唏嘘心折的段落。上帝一再宣告,他救以色列出埃及的动机是神对以色列的爱。所罗门时代的示巴女王,以外邦人的慧眼发现神立所罗门作以色列的君王,正是他永远爱以色列的结果(列王记上10:9) 。似乎惟恐以色列忘记这么重要的事,在玛拉基书一开始,神就对以色列表明他的爱,但以色列竟佯装不知神对她的爱。神对以色列的百折不回的爱,在何西阿书中让我们看得最清楚不过。神命令先知何西阿赎回不贞的妻子,来喻表他对以色列的爱。以色列同样是不贞的淫妇,她离开耶和华去寻找别的神。但尽管以色列一次又一次的不忠,神从未停止和收回他的爱。在被以色列拒绝之后,神继续呼唤他的百姓回转,应许一如既往地爱他们。何西阿书的模式,容易让人联想到情感自虐的患者,或者至少是冀望覆水重收的痴心情人。似乎神渴望的只有一件事,那便是他的爱得到以色列答复与回报。
  给予和回馈,是人际关系的基本内容。当代神学界的一大潮流是将神的爱理解为人际关系的范畴,而不是神本质的属性。布鲁默便指出,在基督教传统中,爱常被视作一个人对他人的态度,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人际关系的忽略,也是西方思想的一个盲点。[注六]在分析了一系列人类的爱的模式之后,布鲁默断言说:“爱就其本性而言,必定是相互间的自由的施与受的关系,否则就根本不能算是爱。”[注七] 根据这一逻辑,从阿奎那以来的古典神学,都误解了神的爱的概念。因为即便神定意为了人的好处,这意愿是一方操纵而非相互作用,仍然算不上真正的人际关系。布氏至终没有真正为神的爱下一个定义,但许多神学家同他一样,都从关系的范畴理解爱,神的爱也包含相互依赖、彼此施与受的关系。
  这样的见解无疑会深得现代人的共鸣,但它没能说明:为什么爱不能是单向而非双向?假如只有双向的关系才能算作爱,那么没有回报的爱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爱我们的仇敌也将是纸上空言。奥顿指出,爱没有对象不能成其为爱,但爱没有回报,却仍可以继续成为爱。[注八]在日常的经验中,当我们赠送一件礼物时,岂不是通常得不到回报吗?更有甚者,在许多人际关系,譬如婴儿与母亲的例子中,永远没有回馈和互惠的可能。如果神的爱必须放在关系的范畴里来认识,怎样保证我们理解的神的爱,不象费尔巴哈所批评的,充其量不过是人类理想的投射呢?学者们在谈论和分析关乎神的事之时,最大的误区恐怕便是以我们的经验来解读属於神的观念。女性神学家麦法歌(Sallie MacFague)就相信,神的爱可以由母亲、情人、朋友等等关系的模式来认知。[注九] 但浪漫热烈的爱也好,不落言荃的爱也好,最多只能在某一个特定层面帮助我们认识神的爱。神的爱与神的圣洁等其他属性一样,也许根本就不具有与人之观念的可类比性,反而令我们每次读圣经都是一次颠覆的经历,逼我们不得不用圣经的证据来审查我们的经验。
  新约学者卡森发现,圣经在谈到神的爱时,有至少五种不同的用法:(1)圣父与圣子之间特别的爱;(2)神对一切受造之物的摄理的爱:(3)神对堕落世界的救赎的爱;(4)神对选民的独特的爱;(5)神对选民的临时的、有条件的爱(以顺服为条件)。[注十] 神的爱决非我们想象的那么单一,也并不是永远没有条件。例如,虽然至终神的爱出自他的性情,而非取决于外在的对象可爱与否,但在神与其百姓的关系中,很多时候神的爱同我们道德上的顺从有关。我们喜欢将神当作朋友一样亲昵无间,实际上圣经也似乎鼓励这种看法,但卡森留意到,耶稣虽然称我们为朋友,但他说的是“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约翰福音15章14节),听来似乎更象奴仆的定义。圣经大概有意规避将神称作人的朋友,以免将神或耶稣降低到我们的水准,制造出一种廉价的亲密。[注十一]另一方面,世人都为神所爱,却并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因为在接受神的爱的时候,我们爱的能力、接受性和意愿都有程度的差别。有时候,一个人对神没有感觉,可能其实是他对爱已经没有感觉。
  将神的爱放进人际关系的范畴,容易得出结论说既然神是爱的主体,他势必需要世界来成为其爱的对象,这正是许多当代神学家试图让我们相信的。但他们忘记了,在受造物之外,神仍然可以完全拥有位格间的爱的关系。神并不需要创造世界来得到爱的对象,所以他的爱才是自由的爱。圣父、圣子和圣灵之间爱的关系是圣经中的奥秘,但我们可以相信当神创造世界时,他是自由地选择将三位一体之间的爱延伸出来,自愿地去爱受造的人类。[注十二] 更重要的是,这属于神三位一体的关系的爱,才是理解神与世界的关系的钥匙。安瑟伦曾发现一个伟大的真理,即圣父、圣子和圣灵的内在的爱是我们得救赎的根基。他认为,圣子的牺牲和死是代表罪人向圣父的呈献。若没有圣子向圣父的爱来驱策他作出牺牲,若没有圣父对圣子的相应的爱让他接受圣子的工作、宣告我们的赦免,则我们的救恩根本不会发生。此外,若没有圣灵对圣父和圣子的爱,让他将这信息带给我们并在我们心灵深处引起回应,则基督爱的工作在我们的生命中也不会有实际的意义。[注十三]
  将神的爱放入救恩论的范畴,是圣经中屡见不鲜的用法。正如约翰一书4章10节宣布说,“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 使徒约翰这样呼唤我们注意神的爱:“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约翰一书3章1节) 与其说神参与爱的关系,不如说神创造了爱的关系。正如鲁易师所说的,神是“一切爱的发明者”。神学家布雷提醒我们,在圣经中神的爱临到人首先是在救恩的应许和确据中。除了基督十字架的救赎大能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对神的爱有任何理解。不单因为这是我们可以经历神的爱的唯一方式,也因为这是神选择表明他的爱的唯一方式。[注十四]
  旧约圣经中神对以色列的爱是立约的爱,用圣经的话说,神是“守约施慈爱”的神。而且神自愿进入与以色列的约,通过这特殊的爱将自己限制在其中。以色列中有的是不信的人,但即使是在金牛犊事件之后,神仍然更新他与以色列的约(出埃及记34章10-28节)。但立约的观念到了新约里才真正解开玄机。新约圣经提到神的爱,总是同基督的十字架联系在一起。弗洛姆认为,基督的救赎是神的爱最深刻的表现。“神就是爱” (约翰一书4章8节),其实是说神愿意为祝福他的百姓到达极限,将自己最大限度地付出。[注十五] 十字架使神可以做到爱罪人而不与他的本性冲突。在创世之前,神就在基督里爱了我们。所以神自己完成了爱的要求,对那些属于基督的人,也不再有继续的条件。因此,神的爱不仅是我们享受的资源,更应该是我们敬拜的理由。“神就是爱” 并不象某些神学家认为的,是一句本体论的宣告,[注十六] 包含这句话的约翰一书,也无意穷究对神的定义。约翰关于神的教导从“神就是光”开始,提醒我们神的爱始终要与其他神的属性放在一起,才能看得清楚。
  威尔斯指出,在我们这个心理学所向披靡的文化中,人们对人际关系的教导趋之若骛,涉及道德的话题则避之惟恐不及。这种潮流进入教会,就使得信徒对神的爱痴迷,却对神的圣洁感觉无比尴尬。[注十七] 将神与爱联成一体,也许是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区别之处,但当代的教会和神学家既并非第一个发现神就是爱的真理,也不需要我们将神的爱从传统中释放出来。神的爱不象某些学者坚持的,是神最终的标准和最后的真实,神与世界的关系也不能单单用爱就可以表达。但“神爱世人” 这句话,值得我们时时的深思和回首。它所强调的,不是神的爱之无远弗及,而是神能够爱道德如此败坏的世人。爱竟然可以到达全然邪恶的对象,才真正是令我们惊叹和敬畏的。
  此文写就之际,正值新片<基督的受难>在全美国的影院热映。当剧场的灯光终于亮起来,胸中的激湍却久久未能平息。剧中那似乎是无穷无尽的屈辱,和几乎铺天盖地的鲜血,思之令人泫然又感佩不已。神的爱是一部血写的诗,耶稣的血让我们看到神一往情深、刚强有力的爱。它吞噬一切仇恨、傲慢、懦弱与怀疑,也治愈一切失望、怨怼、创伤和隐痛。也许基督徒如我,也时或感受不到神的真切和亲近,但不论我们有过多少次的背弃与疏离,神的沉默和克制又看起来多么长久,我们知道:神的爱不会冷却,也不会凋谢。
  
  [注一] John S. Feinberg, No One Like Him (Wheaton, Illinois: Crossway Books, 2001), 349.
  [注二] Thomas C. Oden, The Living God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1987), 118.
  [注三] 同上,页119.
  [注四] 同上,页121-122.
  [注五] Donald G. Bloesch, God the Almighty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51.
  [注六] Vincent Brummer, The Model of Love: A Study in Philosophical The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33.
  [注七] 同上,页161.
  [注八] 同上,页120.
  [注九] Sallie McFague, Models of God: Theology for an Ecological, Nuclear Age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7).
  [注十] D. A. Carson, The Difficult Doctrine of the Love of God (Wheaton, Illinois: Crossway Books, 2000).
  [注十一] 同上,页41。
  [注十二]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Phillipsburg, New Jersey: P&R Publishing, 2002),417.
  [注十三] Gerald Bray, The Doctrine of God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1993),222-223.
  [注十四] 同上,页221-222.
  [注十五] Frame,423.
  [注十六] Stanley J. Grenz, Theology for the Community of God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2000), 72.
  [注十七] David F. Wells, God in the Wasteland: The Reality of Truth in a World of Fading Dreams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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