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网刊 | 创刊号 | 2003年3月]

脱离罪的辖制

周小安

  

  “我们在罪上(或向罪)死了的人,岂可仍生活在罪中呢?”(罗六2)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六7)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罗六6)

  今日教会很多称为基督徒的人、仍处在受捆绑的可怜状态里。他们不是受制於罪恶、世界、肉体,就是受到魔鬼的捆绑。这当然不是基督徒所应有的光景,因使徒已经很明确的说过:“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竟有这么多的基督徒,还生活在罪的捆绑之中,落在一种“犯罪,悔改,但又再跌倒”的恶性循环之中。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很多传道人与基督徒领袖都在“如何胜过罪”这个问题上,作出了与圣经不符的教训。大体说来,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指导是:你们要把自己的罪一条条明细列出,要立志禁绝它们,跟它们战斗。如有必要,还要加上祷告和禁食,直到你们胜过了它们。你们要立定志向,克制自己不再落回任何罪恶之中;也要祷告,挣扎,决意不再跌倒。如此,你们要坚持到底,直到你们养成顺服的习惯、且破除了一切有罪的习惯。当然,通常还要加上:在这个冲突中,你们不可倚靠自己的力量,而要祈求神的帮助。[1]

  总而言之,这就是保罗在加三3所说的不“靠圣灵入门”,却“靠肉身成全”的光景。结果会怎样,也就可想而知了。

  罗马书第六,七,八章揭示了基督徒脱离罪恶辖制的秘诀。这秘诀就在于基督十架之死。一个基督徒若看见了基督十架之死不仅代替他的罪受刑,而且包括他一同脱离了罪,他就看见了战胜罪恶的道路,这就是出死入生的道路。

  罗马书第六、七,八章,神讲论“胜罪”算是到了最高的程度。以前所讲的,归纳到这里来,以後所讲的,从这里阐明。这里所讲的,可说是对于“胜罪”的整个问题,神的圆满的最後的彻底的解释。[2]

  人的道理讲论“胜罪之法”,开头就说“立志、克制”,但是神开头就说“死”:首先是“他的死”,就是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死;其次是我们与他联合、与他同死,并且分享他死的能力和功效。请注意这件特出的事实,罗马书第六、八两章专门讲论“胜罪”的问题,却没有一次提到“立志、克制”,也没有一次提到胜罪是由“立志、克制”而来。第七章提到“立志”(七18)和“交战”(七23),却是失败而非得胜的光景。那理由是很明显的,神对於罪身的治法,不是“修养”,乃是“钉死”;不是用“克制”,乃是用“十字架”。

  一、“向罪死了”

  “我们在罪上(或向罪)死了的人,岂可仍生活在罪中呢?”(罗六2)

  论到胜过罪恶的事,神从哪里起头,让我们也从哪里起头,那么我们就不致于走错了路。神是以我们已经引用的那句话起头,就是“我们向罪死了”。罗马书第六章论到“死亡”有两条伟大的真理,是胜过罪恶的纲领。它是讲论“得胜生活”关键的一章。

  (一)耶稣基督不只是为我们的罪死了,他也向罪死了。

  “他(耶稣基督)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六10)

  “我们在罪上(或向罪)死了”首先是根据耶稣基督“向罪死了”。

  第十节说:“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更贴切的翻译是:“他(耶稣)一劳永逸地向罪死了。”根据注释家的解释:基督“向罪死”意即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就决定性地结束了他与罪的整个关系。文理显示,基督受死是为我们的罪而死(三21-26,四25,五6-11、15,21);为要处理我们的罪,基督进到这有罪的、罪人的世界,借著他的死把罪除去(参:来九26);他的死是“向罪死”,此死将基督迁离罪的领域,结束了基督与罪的整个关系。[3]

  让我们进一步来说明。假若有某人犯了刑事的大罪,他被捉拿,被审问,定了罪状,判决死刑。有一天期限到了,把他拿出去执行死刑。他犯了死罪,就要受当得的死刑。假若有甚么奇妙的能力,叫这个已经死了的罪犯,突然从死里复活,又在人中间出现。那么,地上有甚么权柄和法律再来拘禁他、刑罚他呢?从前他犯的罪,已经在他身上付了当付的代价,岂可再刑罚他呢?无论什么律师、或是法官,都不能再加刑罚在他的身上了。他是已经按着法律受过死刑的人,他现在向法律算是死了,法律再没有权势定他的罪,他不再在律法的权势以下了。

  约两千年前,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死了!他的死表明他曾到了罪的权势之下;这并不是说他犯过罪。他是圣洁的,全然没有罪的;但是“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他为我们的罪受死,也因此到了罪的权势之下。而且他死了以后,神行了神迹,叫他从死里复活。这样,他死了,那管辖他的罪的权势在他身上就已经无效了,也就是被打倒了。[4]

  由此看来,基督向罪死,就像上面提到的那个罪人向法律死了一样,只是基督本身无罪,而是代人受刑。所以,基督“向罪死了”除了字面意义之外,还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死。

  (二)耶稣基督向罪死了,他使我们也向罪死了。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耶稣基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么?”(六3)

  “我们在罪上(或向罪)死了”的第二个根据是我们受洗归入耶稣基督的死。耶稣基督的死不仅具有替代性,而且具有包括性。[5]当他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不仅代替我们受了罪的刑罚,而且已经包括所有他所拯救的人一同死了。基督第一层的死使我们罪得赦免,并且与神和好;他第二层的死使我们也一同死了。

  这不是讲我们按字面说真的死了。在这里,我们的死与主耶稣的死有一点重要的不同。主耶稣死了,不仅按法律的意义死了,而且按字面说他真是死了:他的灵离开他的身体,下到了阴间(启一18)。但论到我们信徒的“死了”,却不是这个意思,因为我们现在还是活着的,还是走路作工。照字面讲,当然没有死。这“死了”究竟指着甚么呢?

  保罗的意思不是我们按字面说是“死了”,乃是照他的解释,我们受洗归入基督的死。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人,这样与基督联合,虽然是活着,主耶稣基督的死的能力和功效,也就是上述那种法律意义上的死,就成为属于我们的。所以我们是向罪死了,不是肉身死了,而是与基督的死联合,分享了他法律意义的死。

  我们向罪死了与基督向罪死了之间的这个分别非常要紧,因为有人误解说:我们向罪死了,就是再不能响应罪,再不能犯罪的意思。他们说:这就好像肢体麻痹了,不知痛痒一般。

  但是我们要知道,保罗不是这样讲的。我们向罪死了,既不是罪在我们里面死了,也不是我们向罪没有任何反应了,而是我们借受洗与耶稣基督的死联合,从而在法律意义上死了。这就是,他的死成了我们的死,使我们脱离了罪。

  二、“脱离了罪”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六7)

  “脱离了罪”又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否意味着完全无罪,或不犯罪呢?

  根据注释家的解释:“脱离”背后的原文动词在本书上文已出现十次,在下文将会再出现一次;除了一次的意思是“显为公正”(三4),其余十次皆为“称义”之意。(二13;三20、24、26、28;四2、5;五1、9;八30)

  原文(脱离了罪)是个浓缩的句子,以区区四字同时表达两方面的意思:动词(脱离)“已经得称为义”是指信徒已蒙神称他为义,这是就信徒以往的罪咎而论;介词片语“从罪”则指信徒现今是“脱离罪的权势”,不受罪的奴役。按这种理解,本节可意译如下:“信徒借信(洗礼证明此信)与基督联合,有分於基督之死,就是个死了的人;作为一个已死的人,就罪对他的控告而论,他已得称为义--事实上,他已脱离了罪,即是罪不能对他再有任何要求。”如一位释经者所指出的,在保罗眼中,人类的问题是双重的,涉及人的罪咎及无能。“称义”解决了罪咎的问题;但是得称为义的人同时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是在新生命的范畴中,已称义的人同时是“脱离(了)罪的权势”。[6]

  罗马书第六章,凡描写“失败”,都是罪恶奴仆的景况;凡描写“得胜”,都是说脱离辖制压迫;只把这一章存着这个意思念一遍,就可以看见。“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六6)。“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六12)。“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六16)。“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六17)。“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六18)。“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六22)。这样看来,“向罪死了”,决不是罪在你们里面死了的意思,也不是你们以后“不响应罪”,“不能犯罪”的意思,这意思是什么呢?乃是那人既然死了,从死里复活,律法在他身上的权势就打倒了。正如耶稣基督死了,又从死里复活,死的权势在他身上就打倒了一般。

  罪已经在我们的主身上,作到了尽头,将我主钉死了。我主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信徒既与主联合、与他同死,罪因此就再不能作他的主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好像已经开除了的仆人,已经与主人脱离了关系,主人岂能再作他的主呢?主人岂能再吩咐他服事呢?这样我们在基督里已经脱离了罪的权势和他的辖制。罪是一个主人,它的权势已经打倒。这个惊人的事实,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

  当美国的总统林肯将释放黑奴的命令签了名盖了印,那命令即刻就有效力,全国的黑奴就得了释放。姑无论黑奴相信不相信、姑无论黑奴遵行不遵行、姑无论黑奴里面的思想、外面的行动改变不改变,总统的命令已经发出,他们黑奴就得了释放。这是历史的事实,不能因为人的不信,因为人不遵行,就取消这释放的事实。但若某个黑奴对这个解放黑奴的命令无知,或不信,他个人就经历不到这种释放,他活得就仍然像一个奴隶。[7]

  三、“使罪身灭绝”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罗六6)

  根据注释家的解释:“旧人”是在亚当里的人类。而“我们的旧人”就是指信徒从前“在亚当里的旧我,这旧我是属乎亚当的,是“亚当一族”的成员,亚当是旧纪元的头,此旧纪元是在罪与死亡的控制之下。

  信徒的旧我和基督“同钉十字架”是在过去一次发生的事;这是原文动词过去不定时时态的含义。就如第二节的“向罪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死,这里所说的也是信徒的旧我在法律意义上“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由於神恩慈的决定,在神的眼中,信徒的旧我曾与基督一同被钉在各各他山上。这“同钉十字架”是神的决定并在神眼中已作成的事。

  “使”或“为的是要”是原文连接词最自然的意思,即:“使罪身灭绝”是信徒的旧我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在神心意中)的目的。不过,正因为这是神心意中的目的,而且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是神的决定和在神眼中已成的事实,这目的也就同时变成了结果。

  “罪身”所指的是属乎罪、被罪所占有、在罪的辖制下、被罪用作工具、对犯罪的冲动反应敏捷的身体,人的身体就是罪在人身上运行的“地点”。神把信徒的旧我视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目的和结果,是要使这属乎罪、被罪所占有和支配的“身体”灭绝。

  在希伯来书第二章十四节,论到基督,这么说:“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此处译作“败坏”,与上文译作“灭绝”,原文同是一个字。自然此处不能译作“基督借着死‘灭绝’那掌死权的魔鬼。”因为基督明明的没有灭绝魔鬼,魔鬼在世界仍然执掌大权。所以翻译圣经的人,到了此处,就另用一个译法说“败坏魔鬼”。英文“败坏”二字,又译作“使它等於零”,或作“取消它的职权”,这样译法就恰当。基督已经胜过撒但统治圣徒的权柄,使它等於零,取消了它的职权。[8]所以,“灭绝”在这里意指使罪身丧失机能,既是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总之,本节的要旨是,借着我们的旧我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身体不再受制于罪,我们脱离了罪的奴役。换句话说,信徒已从旧纪元及其旧生活,过渡至新纪元及其新生命中。[9]

  信徒因有分于基督之死,在他的生命中就发生了一次与罪的断然决裂。换句话说,信徒的罪身已“无能为力”,他已经与“基督之死与复活”的形状联合(六5);其结果就是,他不再是在罪的奴役之下(六6d)。

  比较罗马书第六章所揭示的信徒胜罪的真理和传统理论的教导,我们不妨比喻说,传统理论认为“治死罪根”,就像农人要除去一棵有害的大树一样:首先,他可能只看到表面浓厚的枝叶,于是就逐一砍去这棵树的外层树冠;然后,他看见了中心粗壮的主干,于是又花了很多功夫去锯掉这截主干;最后,在自认已将全树铲除之后,他竟发现在地下还冒出了无数的小枝;与是,他又只好再费上极大的心力,去挖掘这些分布广大的无数根盘。如此这般下来,他似乎要终其一生,穷其所有志力,去跟这棵罪树抗战到底了。[10]

  使徒保罗关于胜罪的教导则是:罪行之树的主根和主干根本不需要信徒自己去砍,耶稣基督早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砍掉了。(罗六6)也许在我们里面还留下了一些罪行的余根、余干、和枝叶,但铲除了我们在老亚当里面的那棵“罪行之树”的主根和主干後,我们就不再浪费时间和注意力去追踪这棵树的余根、余干和枝叶了。我们而只管连接在“基督”这棵“义行之树”(新生的样式)之上,让它垄断一切的阳光和养分、而让原本那棵罪行树的余根、余干、枝叶逐渐“枯死”。(加五24;罗八13)当这棵义行树在我们里面茁壮长成,开花结果的时侯,我们就可算已“成圣完全”了。

  四、凭信心胜罪[11]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生活在罪中呢?”(罗六2)

  根据圣经的启示,基督徒不仅应该胜过罪,而且能够胜过罪;这不是完全无罪,或绝不犯罪,而是不活在罪中,不持续犯罪、故意犯罪。你已经与基督耶稣的死联合,罪的权势在你身上也打倒了。现在你可以对罪说:“我仍然觉得你在我里面,我也知道你的试诱迷惑,但是我全心相信你在我身上的权势却已经打倒了。因为神在基督耶稣里为我所成就的,已经打倒了罪的权势。”我这么相信,我在基督里的新生命,荣耀的得胜,就因此起头。

  你起头这么承认,基督死的能力和功效就实现在你身上。不是你的信心能打破罪的权势;而是因为他死了,“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又因为你与他联合,所以“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了”。虽然罪还在你里面,但你只要信你是借着耶稣基督脱离了罪的权势,这在基督里的信心就叫你得胜:“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六7)

  当试诱罪恶环绕攻击你的时候,不管你的情感那时觉得如何,你只对罪说:“根据神清楚明白的话语,我虽然觉得罪仍然在我里面,罪却再不能作我的主,正如死不能再作基督的主一般。”就是这样相信神的言语,借着这信心,你就能看见神开放极大的能力,进入你的生活之中。因为出于神的话语,没有不带着能力的。将它用这在试探之中,抵抗那攻击你的仇敌,你就靠着大能的主,常常得胜。

  无论什么时候,罪来攻击你,你就用这个坚决的信仰的态度来对付它;不久你在自己的经历上,就觉得这样的信心,何等有能力在你身上实现得胜,你就要发现基督的十字架,确实是已经为你打倒了罪恶的权势,正如已经为你洗去了罪恶的亏欠一般。那末在你身上才实现了“脱离罪的道路”,就是我们有分于主的死,已经打破了罪恶权势,使你靠他得胜。[12]

  《天路历程》里的一段描述可以说明上述凭信心胜罪的道理:[13]

  “当他(基督徒)跑到山顶时,见两人迎面而来;他们的名字分别是胆怯和多疑。基督徒对他们说:『这两位先生,你们为何走相反的方向呢?』胆怯答说,他们本是要前往天城,“但是,”他说:『我们愈往前走,愈觉得此路危机四伏,因此我们便掉头了。』

  『是呀,』多疑说道:『因为我们刚才遇上了两头狮子,也不知它们是睡著了还是醒著的,如果我们再走近些,难保不会被它们撕成碎片。”

  基督徒:『你们的话确实令人骇怕,但是,我又有何选择的余地呢?我若转回家乡,那地方不久即要毁灭,我回去必定难逃一死。而我若是能抵达天城,必能得到平安,所以我还是冒险一试吧!』于是多疑与胆怯二人直奔下山,而基督徒则继续上路。但是他仍对方才那二人所言心有余悸,。。。于是我看见基督徒加快脚步上前,心想或许可以在此过一夜,岂料当他走到距离美奂宫约半哩处的一条狭道时,只见路旁躺卧着两头狮子。他想:我果然遇上了多疑和胆怯所说的危险事了(其实那两头狮子被铁链链住了,但他并没有看见)。他心中一害怕,便兴起了步那二人后尘的念头,因为他眼前所看到的是死路一条。但是守宫门的警世却对他叫道:『难道你的胆识就这么小吗?不要怕这两只狮子,它们都上了链条;主人把它们锁在这儿就是为了测试人们的心是否忠诚。只要你从路中央走过来,就不会有危险了。』

  基督徒虽然仍害怕得全身打颤,但仍依言走了过去。当他走过狮子身边时,犹听到它们的吼叫声,但并未对他造成任何伤害。”

  你经过了这一关,就往前追求,再进一步,达到“生命的道路”,就使你胜过罪的律。[14]



  注释:

  [1] 查理芬尼著,《上头来的能力》。(提比哩亚出版社,1998年),页112。
  [2] 麦雅各著,《得胜的道路》。见《基督徒的生命》,(拾珍出版社,2001年),页271。
  [3] 冯荫坤著,《罗马书注释(卷贰)》,(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页248-249。
  [4] 同[2],页267-268。
  [5] 周小安,“基督之死的包括性”,《生命季刊》第6卷第3期,页32-36。
  [6] 同[3],页235,240-241。
  [7] 同[2],页274。
  [8] 同[2],页322。
  [9] 同[3],页229-234。
  [10] 同[1],页34-35。
  [11] 关于胜罪的信心,参:倪柝声著,《正常的基督徒生活》,第三、四、六章。
  [12] 同[2],页274-275。
  [13] 本仁约翰著,林燕珠、牟衫英译:《天路历程》。(道声出版社,2001年),页33-35。
  [14] 周小安,未发表。


  2003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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